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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遭窃 经营者是否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24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海涛 实习生欧阳修诚昨日上午,家住西安市南郊的王先生打电话给本报称:他每天上下班和外出办事都乘公共汽车,多年来虽未在公交车上发生过致伤事故,但被小偷“搜身”丢失随身财物的事,却是经常发生。他大概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仅去年5月份至今,他的钱包就被偷过十余次,总共丢失了两部手机和一部小灵通,损失不小。每次丢了东西,他在怪自己大意时,有意无意把全部责任都推到小偷身上,从来没有想过找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据王先生讲,当初之所以没去找经营者,是因为以前没有这样的先例,也没有相应政策支持。但现在他不这样考虑了,受建设部11日向社会公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乘客伤亡,经营者应负赔偿责任”内容的启发,他想到了“客人随身财物丢失该怎么办”的问题。他认为,乘客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伤亡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可获经营者相应的损害赔偿,与乘客伤亡性质类似的乘客随身财物丢失,是否也理所当然得到赔偿呢﹖因为两者都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保障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的范围,乘客有权让经营者替自己丢失的财物“埋单”。

  记者采访了解到,如今,有许多乘客都站在王先生一边,想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中的,欲把在乘车过程中意外的财物损失账,毫不客气地记到经营者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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