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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的哥”减负 谁说了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28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周沐辉 实习记者 陈静涛)一边是“立即停止收取城区营运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一边是“跨行公路的各类客运车辆应该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同样是针对停止收取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问题,建设、交通两个部门却有两种说法。西安市部分出租汽车司机提出疑问:我们到底该不该缴客运附加费?

  “减负”政策去年已出台

  去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中明确提出,“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业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不知什么原因,我省一直没有实行该政策,即2005年3月之前一直在对出租汽车收取50元/月的客运附加费。

  鉴于各地执行情况较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发改委三部委于今年2月21日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立即停止收取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省交通厅、西安市交通局、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立即转发了三部委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门:不缴费不得上公路

  随后不久,交通部门便发出《关于停止收取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客运附加费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有3条:

  1.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客运附加费,对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已经征收的必须全额退还;

  2.对已缴客运附加费的出租汽车,在办理停止征收的同时,一并办理以前月份的退费审批;退费一般不退款,作为暂收款用于缴纳以后月份公路养路费,但包缴至年底的在办理退费后应予以退款;

  3.不收取客运附加费的城区运营出租汽车应不跨行公路,对跨行公路的各类客运车辆应该缴纳公路客运附加费。

  其中第3条争论最大,按照该条规定,停缴客运附加费的出租汽车不得上公路。

  “的哥”:出租汽车减负应落到实处

  西安市出租汽车司机聂先生表示,国务院出台的减负政策执行起来真就那么难?出租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难免遇到乘客要求往返两个城市之间,不可能做到只在城市的小圈子里跑而不上公路,如果上公路还得缴客运附加费,停止收取客运附加费岂不成了一纸空文?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者说出了“内幕”:无论从全国还是西安的情况来看,出租汽车过去属于建设部门主管,后来交到交通部门,两部门时有“政策打假”事件发生。这次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两个部门对国务院通知的理解不同,即建设部门认为应该停止收取客运附加费,交通部门则认为停止收取的范围只限于城区,出了城区上公路属于收取范围。从目前全国范围情况来看,由于两部门缺乏沟通、协调,产生歧义的已不只是收取范围,城区如何界定也是焦点之一,比如:县城属不属于城区等问题。

  建设部:不缴费也应允许上公路

  昨日下午,记者拨通了三部委《紧急通知》上附的联系电话,建设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全国各地都存在类似问题,他认为交通部门如此做不合适,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其“门对门”的行业特性难以避免跨行公路,但不应该把出租汽车与其他公路客运车辆类比;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出租汽车上公路应该缴客运附加费,那城市内过境的公路运营车辆是不是也该缴城市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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