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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与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同居10年,分手后状告男友重婚告男友重婚不料成共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43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本报海口4月12日讯(记者纪燕玲)10多年前,吴小姐爱上一名有妇之夫并同居生活长达10年,分手之后,她觉得男子害得自己浪费10年的青春,于是以重婚将男子告发,警方在侦查时发现吴小姐其实是罗先生重婚的“共谋”,两人双双获得应有的惩罚。

  据了解,罗先生与李小姐自小青梅竹马,1985年登记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书,随后生育一双儿女。结婚七年,七年之痒不可避免地发生在李小姐身上。之后,罗先生移情别恋,与
在商场做生意时认识的收银员吴小姐好上了。但李小姐并不知情,还时常给丈夫与吴小姐送饭,并让自己的小孩称吴为阿姨。

  1992年,罗和吴开始了长达10年的公然同居。10年后,双方不断产生矛盾,吴小姐主动离开罗先生,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离婚。2003年4月,法院判决解除吴小姐与罗先生的事实婚姻关系。

  2004年3月,“离婚”后的吴小姐觉得自己最宝贵的10年青春都浪费在罗先生身上,对自己并不负责任,于是向法院控告罗先生重婚。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却发现,罗先生和吴小姐同居时并没有与妻子离婚,吴小姐在明知罗先生已有妻室的情况下,以夫妻的名义在海口市青年路一公寓内同居,并于1993年生有一女,至2002年两人产生纠纷后,吴小姐才离开共同居住地,两人都涉嫌重婚。2004年12月,罗某、吴某双双被取保候审。

  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罗先生有配偶而重婚,吴小姐明知罗先生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重婚罪的共犯,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近日,法院一审判处罗先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吴小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作者:纪燕玲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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