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6岁幼儿被开水烫伤 幼儿园被判赔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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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52 大众网 | ||||||||
本报日照4月12日讯(记者刘国林 通讯员金威 王向东)年仅6岁的幼儿李某在幼儿园学习时被开水烫伤,幼儿园由于未能尽到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近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李某医疗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800余元。 法院查明,2003年9月25日下午,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学习时,与幼儿园工作人员相撞,被工作人员端着的热开水烫伤。原告受伤后,被告先安排人员在本园给原告涂抹烫
2004年3月17日,原告经日照市法医门诊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身体多处部位烫伤,面积达8%,治疗后,恢复尚可,原告之伤情构成轻伤。原告为此支出法医鉴定费280元。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接受被告托幼服务时,被告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因被告雇用的工作人员将原告烫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