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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国企改制共同受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8:11 潇湘晨报

  本报讯因利用国有企业改制而共同受贿30万元,怀化市鹤城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兼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邹荣海、怀化市鹤城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原经理郭旭平,于今年2月被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记者从鹤城区法院获悉,该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邹荣海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郭旭平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4万元,同时责令邹荣海退赔剩余赃款6.6万元。

  2001年3月,怀化市鹤城区政府决定对该区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进行改制,并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作为鹤城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的邹荣海担任副组长,该公司经理郭旭平也是领导小组成员。改制领导小组的其中一项任务是对该公司的6个门面和二楼大厅进行公开拍卖。

  3月中旬,怀化宏远商场老板贺丽芝得知邹、郭两人“位高权重”后,想尽办法与其结识,并多次提出打算购买该公司的6个门面和二楼大厅,同时表示如两人能帮上忙,事成后将给予重谢。

  3月下旬,经过改制领导小组同意,邹、郭两人按照贺丽芝的授意制定了“整体购买予以优先”的竞争规则。25日,为了“答谢”两人的关照,贺丽芝将30万元现金平分装入一对鞋盒中,分别送给邹、郭两人。随后,两人来到中国建设银行怀北分理处,以郭旭平的名字开了两个户,分别存入15万元。两天后,在公开拍卖大会上,贺丽芝在无人竞争的情况下顺利整体购买到了这6个门面及二楼大厅。同年5月,贺丽芝又将一台价值1.5万元的华硕牌手提电脑送给邹荣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邹荣海、郭旭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邹荣海同时收受他人1.5万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鉴于在调查过程中,邹荣海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郭旭平也提供了他人犯罪赃款去向的线索,并协助检察机关顺利追回赃款,可视为认罪悔罪的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黄翔滕湘平 高 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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