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死契约”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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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8:11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农民工包美兵在从事环卫清扫工作时被汽车撞死,肇事者逃逸。因为一份“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合同书,环卫处(发包方)和雇主都不愿承担责任,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生死契合同无效。昨日上午,包美兵的家属终于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讨回了公道。 2003年4月,株洲市荷塘区环卫处将该区新华西路清扫工作承包给王某,承包合同约定
荷塘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从株洲市荷塘区环卫处承包了马路清扫工作并雇请包美兵作为环卫清扫工,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包美兵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死,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的自愿合同书中关于“安全事故概不负责”的内容违背了宪法和劳动法规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另外,由于荷塘区环卫处对王某的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审查不严,未督促其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造成该起安全事故应负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死者家属的请求,判令雇主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余元,由荷塘区环卫处承担连带责任。 王兴夏 刘 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