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表示,“拆托”违法索款代理行为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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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9:0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肖岚)秦淮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拆托”威胁、侮辱拆迁工作人员,聚众造势,甚至采用打、砸、抢等违法手段,胁迫拆迁单位接受不平等、不等价的拆迁条件,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户和“拆托”之间的民事代理行为无效。 这位负责人称,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委托他人帮忙要拆迁费的民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要视情况而定。如拆迁户明知“拆托”将以不正当手段帮自己“谈判”,想多索要点拆迁费,那么双方就属于恶意串通,违反“民法”规定,他们之间的民事代理行为就属无效。 (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