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中考试卷失踪案一审宣判原告获赔2.1万余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06 河北日报 | ||||||||
本报4月12日讯(记者孟瑞君)历时半年多,馆陶中考试卷失踪案(见本版2004年7月12日、10月25日、2005年3月10日)一审今日终于尘埃落定。 馆陶县人民法院今日判决: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赔偿原告赵小丽(化名)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891.9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向原告赵小丽赔礼道歉,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以写道歉书的形式进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署名“邢华军(化名)”的试卷不是赵小丽书写。作为被告,三位监考教师对原告本次考试未尽监考管理职责,造成原告书写的试卷下落不明,侵犯了原告受教育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因三人的监考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其主管机关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原、被告双方均未决定是否要上诉。 【事件回放】 去年中考中,在馆陶县魏徵中学第七考场参加语文考试的考生赵小丽的考卷“不翼而飞”,但考场内却莫名其妙地多出了一份署名“邢华军”的试卷,而这些都是在考生、监考老师没有离开教室的情况下发生的,且真正的邢华军也在同一考点的第一考场参加了考试。事件发生后,馆陶县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经邯郸市公安局做笔迹技术鉴定,认为第七考场署名邢华军的试卷系赵小丽所写。赵小丽父母当场对此结果表示不满,赵小丽后将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及其所在考场的三名监考老师告上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