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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火车撞死不属工伤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21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

  【金陵晚报报道】在铁路系统工作的李红维(化名),下班回家途中被火车撞伤致死,但是工伤认定结论是不属于工伤,主要原因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李红维家属感到难以理解,向本报求助。记者采访中发现,各方对此颇有争议。

  李红维的哥哥告诉记者,妹妹生前在南京东机务段公寓里做服务员。去年4月21日下班后,李红维乘坐了57108次列车到南京站后,像往常一样穿越铁路线抄近路回家。在这过程中,李红维被一辆疾驰而过的货物列车撞倒。后虽经抢救,但终因失血过多,李红维死亡。

  事情发生后,李红维哥哥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他认为,妹妹是在下班途中遭遇横祸的,应该算是工伤,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今年3月下来的工伤认定书的结论却是:李红维被火车撞伤致死不是工伤。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马处长告诉记者,事件中李红维自身有重大过错,这也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工伤认定前提,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真正的原因是火车不属于机动车。

  马处长指出,在下班途中遇到事故,工伤认定的适应法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因此,火车不应该属于机动车。综上所述,该事故不属于工伤。

  对此,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钱苏平和王小国律师却表示不赞同。钱律师告诉记者,他曾经看到过一个类似的案例:赵某在去单位上班的途中不幸被火车撞死,后经赵某的亲属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赵某为工伤。但对方对赵某的工伤认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司法诉讼,理由之一就是火车不属于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范畴。

  但终审法院最终认为,火车系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轨道是火车行驶的专用道路,职工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管职工在事故中应承担何等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编辑 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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