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收钱 审判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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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2 新文化报 | ||||||||
本报延吉讯(记者李珉琦)原延吉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张某,因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宴请,并以借款为由收受当事人钱财2万元,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9月16日向龙井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没收2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张某表示接受法律的判决不上诉,同时,延吉市人民法院开除张某公职。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张某在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担任审判员期间,在负责审理边某贪污案件过程中,边某的表哥提出能否给边某办理取保候审,于是张某乘机以借为由索取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至2000年5月,张某在审理关某与延吉市北大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宴请,并收取了关某1万元。同时,在开庭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张某未按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新闻编辑:曲兆佳(来源:本报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