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考生试卷失踪案判赔赵小丽两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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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0:46 燕赵晚报 | ||||||||
被告表示将提出上诉 燕赵晚报讯历时近10个月的馆陶考生试卷失踪案,昨日终于有了一审结果。馆陶县法院判决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赔偿原告赵小丽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两万余元。对此判决,原告律师表示满意,被告表示将提出上诉。
馆陶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1日,赵小丽在馆陶县魏徵中学,参加由县文化教育体育局统一组织的全省中考首场语文科目考试,准考证号为04340100715,有3位老师负责该考场的监考。当考试时间结束监考老师收取考生试卷时,主监考老师经核对,发现试卷中多了一份署名“邢华军”且准考证号为“04443410030”的语文试卷,但该考场中没有此人,而赵小丽的试卷却没有了。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和3位监考老师一致认定,多出来的署名“邢华军”的试卷就是赵小丽书写的答卷。但赵小丽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出对这张“问题试卷”进行笔迹鉴定。200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馆陶县法院送交的文字样本作出鉴定书,结论为:该试卷不是赵小丽书写。对此结果,原告无异议,被告则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馆陶县法院认为,被告3位监考老师对考生赵小丽的考试未尽监考管理职责,造成原告书写的试卷下落不明,致原告因没有考试成绩而未能升入高中,侵害了原告接受教育的权利,且其身心受到一定伤害,被告存有过错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因3位监考老师的监考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应由其主管机关被告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馆陶县文化教育体育局赔偿赵小丽21891.9元,并向赵小丽作出书面道歉。对此判决结果,被告表示将提出上诉。 赵小丽的父母表示,虽然官司一审打赢了,但是赵小丽的上学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此外,赵小丽的试卷怎么没的,3位监考老师在试卷丢失中到底应负什么样的责任等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查清。(涉及未成年人,赵小丽、邢华军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