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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谋私会计师今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2:05 今晚报

  本报讯一旅行社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以权谋私,挪用公款27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因其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290余万元。检察机关日前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今天上午,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宋某,男,59岁,大专文化,出生于山西省,于1992年至2004年2月担任本市某旅行社
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财务部全面工作。

  1993年9月至1994年8月,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将本单位的五张转账支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擅自借给李某(另案处理),用于投资经营大饭店,直至2000年6月,李某才将该款归还。1993年9月至1994年9月,宋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先后8次将本单位的部分外汇与李某进行兑换,并在得知李某支付的换汇支票均被银行顶票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给国家造成33.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9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1996年,在该旅行社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过程中,宋某伙同本单位总经理陈某(另案处理)将房地产公司补偿的一套房屋给予单位党支部书记吴某某,得款3万元私分。宋某个人实得人民币2万元。

  1996年8月,宋某与陈某、吴某某、刘某、马某共同以各自家属名义注册成立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由刘某负责日常经营。1998年6月,经宋某及陈某、吴某某同意,将本单位公款50万元借予该商贸公司,由刘某用于经营。后经侦查成案。

  检察机关认为,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价值人民币290余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挪用本单位公款27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侵吞本单位公款计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日法庭上,宋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有异议。宋某辩称,自己并没有挪用公款,也与李某没有任何个人关系。当初由于单位有一笔富余资金,于是通过信托公司将此款项借给了一家饭店,双方签订了合同及确认书,那时李某任该饭店的副总,双方遂由此相识。因此,宋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擅自将220余万元借给李某,与事实不符。庭审中,李某所在饭店的原总经理出庭作证,其证实了李某在饭店的职务,并指出220余万元借款的支票收款人一栏记载的是饭店的名称,并非李某个人。关于与李某兑换美金一事,宋某亦辩称经过了旅行社领导的同意,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截至发稿时,公诉人仍在向法庭提交证据。(孙启明邢泉 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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