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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户先违诚信索赔未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2:05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保洁公司为一住户提供保洁服务,约定清洁费按所打扫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但在清洁中保洁人员却发现,住户报的房屋清洁面积与实际不符,遂停止了服务。住户状告保洁公司要求退款并赔偿。案件经审理后,本市南开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仅支持了住户的退款请求,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2004年8月,任女士与本市一家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请人对房屋进行清
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服务时间一年,服务项目包括每月两次保洁,交款方式为年卡一次性交齐1400元。合同中还约定:“家庭一般保洁每平方米1.5元,年卡为一月两次120元。住户必须如实地说明清洁面积和清洁项目,不得随意增加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工作……”合同签订后,任女士即一次性将1400元服务费交给了保洁公司。但是当保洁人员为任女士进行了5次清洁后,发现任女士所申报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遂在2004年11月停止了服务。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后任女士将保洁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余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任女士的房屋有一个开发商赠送的露台,任女士自行将一部分露台搭建成房屋(约为17平方米),作为厨房使用。

  法庭上,被告保洁公司辩称,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在原告,原告的房屋实际面积与签订服务合同不符,因为是原告违约,所以不同意退款,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签订服务协议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原告未将自建厨房面积计算在清洁面积内,被告因此中断了服务,导致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原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予以照准。但被告依约已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原告也应按约定及实际清洁次数给付被告相应的清洁费,计300元,另应酌情给付被告为其清洁自建厨房的费用50元。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不予支持。由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被告保洁公司退还任女士清洁费1050元;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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