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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射瞎伙伴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2:43 云南日报

  玩水漂展示“飞镖绝技”

  昨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13岁孩告12岁童的少年伤害案件作出终审判决,12岁的小钦(化名)一次性赔偿13岁的小松(化名)医疗等费用9963.20元。

  提起一年前发生的一幕,左眼达8级伤残的小松依然记得很清楚。去年7月14日下午4时
许,在麒麟区越州镇的小松与小钦在一起相互打闹玩耍。没想到,小钦头天从电视上学到的“飞镖绝技”闯下大祸,一镖正中小松的左眼。事后,血泪直流的小松被迅速送往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小松左眼角巩膜裂伤,眼内容物脱出并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同时出具了小松左眼下哙处可见2厘米大小的皮肤檫伤。住院26天的小松经法鉴定评定,属8级伤残。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调查,小松的眼睛受伤是与小钦在村子附近鱼塘玩水漂时,小钦旋转身体并挥动手中的碎瓦片射伤的。

  小松受伤住院期间,小钦的父母到医院看望并支付了500元费用,但此后就无动静,还说当时小钦的水漂不可能射伤在身边的小松,小松的眼睛是痼疾等,拒绝支付其他赔偿。

  去年10月22日,13岁的小松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钦赔偿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16605.33元。麒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小钦给付小松上述费用的60%,即9963.20元,扣除已经给付的500元,实际赔偿9463.20元的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钦以小松眼伤原因不明为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小钦手中瓦片檫伤小松左眼与医院及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符,作为侵权人的小钦应对小松所受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小松父母监护不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作出前述终审判决。

  区鸿雁(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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