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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既要依法又讲情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4:09 新民晚报

  婚姻已结束,“夺子大战”硝烟弥漫,现实生活演绎着太多心酸故事——子女探视权:既要依法又讲情理

  劳燕虽已分飞,亲情无法割断。尽管修订后的《婚姻法》中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探视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却依然发生着许多令人心酸的故事。针对这些“尴尬”,记者昨天获悉,上海高院执行局已把此项工作列为重点“工程”,试图用最人性化的方法解决这一
情与法纠缠的问题。

  行使探视权要有利孩子身心健康

  小伟(化名)叙述我本来有个幸福的家,但在12岁那年,爸爸和妈妈分开了。我从此和妈妈生活在一起,法院要爸爸每月付抚育费300元。

  但从今年1月开始,妈妈开始不让爸爸来看我。于是,爸爸把妈妈告上法院,说要法院同意每月来看我4次,而且要求在每星期五下午到星期日晚上。可妈妈不同意,只肯让爸爸每月来看我两次,而且时间在星期五下午到周六晚上。为这事,他们吵了又吵,我真的烦死了,连上课也老走神。

  法院执行法官支招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对于具体探望方式与时间,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便于原告与孩子的感情沟通出发予以确定。考虑到该孩子双休日还要上课和复习功课,判决父亲每月的第二、第四周的星期五19时去接孩子,星期六晚上负责送回。

  放弃探视权于法有碍于情不容

  案件回顾日前,杨浦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弥(化名)以离婚后前夫束千(化名)从未探望过儿子为由,要求法院以判决形式将前夫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形式固定下来。

  执行法官支招审理中,孩子父亲明确表示不想探望儿子。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探望权作为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故法院不能判决权利人行使权利。

  然而,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方式内容中也包括探望子女。所以,探望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为了保障子女健康成长而为父母设置的义务,父母不能随意放弃。于是,法官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亲情融化了孩子父亲心中的“疙瘩”,答应经常来探望儿子,李弥也撤回了诉讼。

  恢复探视权孩子意愿是核心

  案件回顾孩子的心是最脆弱的,一旦伤害了恐怕就要靠无数的岁月才能弥合。小蓉(化名)就是这样一个女孩,当父母离婚时,她和父亲生活在一起。母亲在她记忆里已经成了越来越淡的影子,而且由于当年的一些伤心经历,这个小女孩已经不想面对母亲。

  可是母亲却不想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实在没办法见到女儿就申请法院执行,每个月探望女儿一次。法院曾执行过3次,但每次小蓉都是又哭又闹,每次见面只是在她心里投下更深的阴影,连在旁的执行法官也不忍心看下去。

  执行法官支招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做起了母亲的思想工作。尽管法律规定母亲拥有探视权,但是否愿意接受探望也是孩子的权利,所以应尊重孩子的意愿。如果强行让孩子接受探望,很可能反而影响到她的身心健康,这也不是身为母亲愿意看到的结果。因此,法院裁定,中止了执行,直到孩子表示愿意接受探望时才恢复。这也是站在人性化的立场上,对探视权作出的合理诠释。

  本报记者宋宁华本报通讯员高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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