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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合同欺诈”碰上“执法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18: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多次开展专项整治,问题依然突出,有关人士建议降低诈骗罪认定数额或取消数额限制

  本报讯记者彭小军,通讯员叶华新、吴晓东报道:虽然广州市工商局昨天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合同欺诈专项执法行动。但有关人士指出,法律滞后的现状已严重影响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效果,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除“执法盲区”,以遏止日益猖獗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

  合同欺诈屡打不绝

  近年来,广州地区五花八门的合同欺诈行为十分猖獗,一些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发外加工、养殖和种植、加盟推销保健用品、无风险投资分红等合同形式,骗取群众“合同保证金”、“培训费”、“加盟投资款”。对此,广州市工商局也开展了一系列全市性的专项整治统一行动。其中,2001年至今年3月,全市工商部门共查处合同欺诈案件188宗,涉及违法金额321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20宗,吊销营业执照23户。但是,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广州市每年关于合同欺诈的投诉都有上千宗,五年来上当受骗的人数共有6000多人,如包括没来报案的受骗者,数字估计超过上万人,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也在千万元以上。相比这种状况,相关职能部门每年40多宗的查处案件数以及只有几宗的移交司法机关案件数的确不足为道。事实上,不法分子抓住工商部门行政手段有限、强制措施不足的弱点,采用更加隐蔽、更加狡猾手段大肆行骗,即便是被查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又以另外的名称重新注册新“公司”继续行骗,以致广州地区的合同欺诈行为长期以来屡打不绝、屡禁不止。

  惩戒不足打击效微

  据悉,对合同欺诈的打击效果并不理想,当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戒仍显不足,造成相关执法部门之间未能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打击监管效能。据介绍,目前《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立案的条件过高,“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仅以骗取的金额来划分,公安部门对诈骗案件立案的条件也是以诈骗金额大小为标准:个人诈骗金额5000元以上,企业诈骗金额50000元以上才立案侦察。一些不法之徒往往打着公司的名义从事个人诈骗勾当,其骗取的金额超过了个人诈骗立案标准,但由于合同欺诈演变成合同诈骗的过程往往被人忽视,导致“执法盲区”。另一方面,根据现有法律,工商部门对合同欺诈的企业只能作出罚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欠缺为群众追回被骗款等职能,在没有公安部门的事先介入侦查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查处合同欺诈案件时力度有限。针对以上情况,有关人士建议国家应降低诈骗罪认定数额或取消数额限制的规定,制定严惩利用合同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格式合同管理条例,对提供格式合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和实行格式合同备案制度,防止欺诈公司在合同上设陷阱欺骗群众。(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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