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安全事故 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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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5:19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文锦 赵锋 实习生 畅雪娟朱传志)记者从省安委会了解到,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今后一年内凡设区市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内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一次死亡3—9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对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要坚决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也要追究相关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