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公司易主,原来水票作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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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7:36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孙砾 记者 张鸣霄)“约定消费”单方毁约是否有效?日前,消费者金仪的“水票约定消费投诉案”,给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据了解,金仪去年在哈三维纯净水公司买了300元的水票,开始接受三维公司的送水服务。同年12月,金在离家两个月回来后,再打电话给三维公司时得知,昔日的三维公司已转让给雨纯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说,雨纯公司此前已经登报通知原来三
金认为,她购买的三维公司水票并没有时间限制,既然雨纯公司承认代行三维纯净水公司的责任义务,那么就没有权力单方面作废她的水票。日前,金将雨纯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投诉到市消协,要求该公司按原来的约定无条件换发新水票或按原额退款。经市消协调解,雨纯公司按金女士要求换发了新水票。 专家分析:随着消费形式的多样化,“约定消费”已走入了普通百姓的生活。根据《合同法》规定,金女士和三维公司之间通过要约、承诺等形式形成了意思明确的约定消费。《合同法》还规定,要约双方无权力单方面改变约定,也不能撤销约定。雨纯公司既然继承了三维纯净水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就必须按原约定完成三维公司和金女士之间的约定消费,其单方面改变原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雨纯公司必须按约定给金女士继续提供送水服务,而且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