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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是不是故意跳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7:38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青羊区法院昨日宣判,既然没有证据证明谁有过错,公交车就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因此,公交公司负全责。

  事件回放公交车上摔下个人

  从公交车上摔下来的死者,是家住广汉市三水镇寿增村、年近五旬的陈家尚。交警部门对当时的情况有这样的记载:2004年8月22日7时10分,成都运兴公交公司驾驶员江敏,驾驶车牌为川A37031公交大客车,由青龙场车站出发,沿45路公交线往双楠站行驶,行至太升路南口处,乘车人陈家尚摔出车外,倒地受伤……这就是当时最详细的记录。

  陈家尚的妻子陈琼今年47岁,患有三级智力残疾。去年10月15日,陈琼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与运兴公司达成协议:死者为其死亡承担10%的责任,运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8.7万余元。

  此事本该至此了结,可是,协议双方很快都不约而同地反悔。死者家属称,陈琼有智障,她达成的协议无效;运兴公司则认为死者之死纯属意外,公司只该赔50%。双方很快为此争上了法庭。

  争论焦点死者因何“飞”出公交车

  法庭上,死者为啥会飞出车外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运兴公司认为,死者是自己掉下去的,是故意造成,而非公交车将其摔出车外。

  而原告则坚持认为,死者是被公交车摔出车外的,死者准备前往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工地上有老乡在等他,“他就坐在司机的后面,他是到工地打工,没有到站,不可能提前下车,更不会跳车!”

  双方虽然各执一词,但都提供不出证据,当时的乘客中可能会有目击者,但事情已过去几个月,当时的乘客都已分散,因此很难说清当时陈家尚为何会从车中一头栽下。

  这分歧交管部门也难断定谁是谁非,最后的认定是:此事故因不能认定当事双方的违法行为及过错,故不能认定当事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事故。

  法院判决公交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昨日上午9时,青羊区法院经过审理,开庭宣判此案。法院认为,既然谁都没有证据证明谁有过错,但死者乘坐公交车,公交车就有义务保障乘客的安全;同时,双方都不认可以前签订的协议,且陈琼有智障,因而以前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为乘客摔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其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6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青法赵杨本报记者车文斌

  新闻链接

  建设部11日向社会宣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除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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