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友买房却被“诈”走房产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09:04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外地男子李某在南京托朋友购买了一处房产,朋友告诉他“外地人在南京不能办理房产证”,于是在购房时就在房产证上填写了朋友的名字,哪想到,当李某想要回自己的房产时,朋友却已经将房子划归到自己名下。 李某称,4年前他的公司来南京开拓市场,想购买一套商品房办公。于是,他委托南京的朋友何梅(化名)物色房屋。何梅告诉他,外地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南京购买商品房,虽然
去年4月,何梅来找李某,希望李某把这套房子让给她。李考虑到南京房价涨得太快,再买一套不合算,就拒绝了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何梅突然不来了。李某感到事情蹊跷,就请来律师调查,哪想到何梅已经归还了所有按揭。自己好心借房子给朋友用,朋友居然得寸进尺。于是,李某来到法院,将昔日朋友、如今房子的“合法主人”告上法庭。 而何梅在法庭上却称,这套房子从头到尾都是她购买的,为方便工作,才把房子租借给李某使用。房子的产权人一直是自己,李某只不过是替自己交了按揭,所以双方只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房屋归属毫无争议。 到底房子是谁买的?是谁借给谁用?关键就在证据了。何梅向法庭提供了有力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面清清楚楚写着“何梅”的名字;她还拿出一本存折,证明房子的按揭都是从她账上划到银行的。如果李某的证据不能推翻这两个证据,案件就显然倾向何梅了。可是,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提供了两份重要证据,一份是银行信汇凭证,证明每个月李的公司都向何梅账上打2940元用于还按揭;另一份是录音资料,录下了何梅跟李某商谈把房子出让的谈话,其中何梅明确承认房子当初是李某买下的。 录音资料再加上银行信汇凭证形成的证据链,一举胜过了何梅手中房产证的证明力。法院最后判决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李某返还何梅支付的房款9万余元。 记者就本案采访了律师,律师称南京并没有规定禁止外地公司或个人在南京购买商品房,相反政府对此是鼓励的。而且,拥有房产证并不代表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相关证据链也能推翻房产证的证明力。律师建议,购买房产时不要用别人的名字,即使是亲人也要避免;已用他人名字购买了房产的,一定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作者:燕雁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