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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开庭重审杀妻冤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0:43 法制日报

  本报京山4月13日电今天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法庭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遂当庭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

  原审被告人佘祥林,又名杨玉欧,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京山县人,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住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19
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京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今天座无虚席,参加旁听的有佘祥林的家人及亲属、社会各界群众、新闻记者等近百人。合议庭由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多盛担任审判长。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川、刘朝阳出庭。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成茂、湖北大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担任原审被告人佘祥林的辩护人。

  庭审开始后,法官首先宣读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荆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和(2005)荆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接着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害人张在玉是否被杀害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由于张在玉在离家出走11年后又回到了家中,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DNA鉴定,证实其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害人张在玉本人。故原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能成立。法庭经短暂休庭后,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

  审判长宣读判决后,还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他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庭审结束后,佘祥林在其亲属的陪同下离开法庭。 (郑发) “我根本没有杀人,我要求赔偿损失。”

  佘祥林杀妻案重审实录

  案情回放

  佘祥林,1966年出生,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捕前系该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离家出走。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同年4月22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1995年5月15日,原荆门市检察院将此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

  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湖北沙洋苗子湖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在家乡现身。次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京山县法院及该院的两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京山县法院重审。佘祥林随即被取保候审。本报记者王晓芸肖黎明

  2005年4月13日,是湖北省京山县法院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重审的日子。

  据当地媒体报道,全国有50多家新闻单位的200多名记者云集京山,但当地宣传部门仅同意15名记者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伊始场面有点冷

  上午9时,书记员宣布开庭。京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胡多盛担任主审法官,京山县检察院指派了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佘祥林在两名法警的带领下步入法庭,手上没有戴任何械具。

  审判法官分别宣布了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的再审决定书和“发回重审”的刑事裁定书,然后要求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陈述。

  公诉方没有宣读起诉书,仅仅说了一句:“基于本案的案件事实已经发生变化,公诉人不作陈述,完毕。”

  当法官问到佘祥林时,佘提出由辩护律师代为陈述。辩护人之一的张成茂稍稍犹豫了一下后,便对荆门市中院的两份裁定发表了看法,认为两份裁定是正确的。可能觉得这样说有些不符合常理,张成茂提出,要求公诉人陈述本案案件事实,以便有的放矢。但这一要求被法官以“公诉人已经陈述完毕”为由予以拒绝。一阵冷场之后,张成茂又试图针对1994年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发表意见,也被法官制止。后来,张成茂提出有证据提交。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证据应在开庭审理前提交,开庭后不能提交,并指明这是该司法解释的第14条。在此情况下,张成茂律师的神情有些黯然,说:“既然如此,我的陈述暂时到此为止。”

  辩护律师庭审中偏锋发难

  向法庭发难、并使庭审气氛活跃起来的是佘祥林的另一位辩护人周峰。

  周峰首先指出此案重审存在程序上的问题:一是法庭审理前没有询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原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韩友华现在就是京山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是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属于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可能处以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审理。

  周峰话音一落,旁听席上一阵骚动,有人小声说:“这位律师到底想干什么?!”因为谁都知道,此案无论谁来当法官,无论由哪级法院审理,都不可能再判佘祥林有罪。而且审查是否回避需要时间,势必会延长佘祥林洗清罪名的时间。

  周峰接着将矛头转向了控方:“公诉人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出庭指控犯罪,但今天公诉人当庭不作任何实质性陈述,属于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周峰咄咄逼人的发问,审判长和两位审判员耳语了一番,然后宣布:“由于被告人佘祥林本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案件继续审理。同样,佘祥林本人也没有提出管辖异议,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审判长的话刚说完,早已按捺不住的公诉人提出要发言。他针对周峰“公诉人没有履行职责”一说进行了还击:“公诉人出庭,除了履行起诉职能外,还有一个监督庭审活动的职能。公诉人可以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可以提供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分不清控方和辩方

  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提出“围绕张在玉是否被害”进行质证。

  控方提供了4份证据:第一份是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的证词,证明张在玉还活着;第二份是张在玉的证词,证明她是佘祥林的妻子,并说明离家出走11年的原因;第三份是佘祥林的女儿张世寒(音)和张在玉的母亲何真英的户籍证明;第四份是湖北省公安厅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结论内容为:经过对张世寒、张在玉、何真英血样检测,张在玉与何真英、张世寒之间存在直接血缘关系的可能性为99.99%。

  法官依程序将4份证据逐一询问佘祥林是否有异议,佘祥林都用一个“无”字来回答。辩护律师认为“控方证据来源合法、事实清楚,法庭应予采信”。控辩双方对主要的案件证据材料如此惊人的一致,在记者10多年的采访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看到。

  记者还听到,张成茂两次在庭上表示“感谢公诉人对辩方的支持”。

  佘祥林当庭无罪释放

  法庭辩论阶段,控方简短发言:“依据已有的证据证实,佘祥林杀人不成立,请法庭依法判决。”

  当法官要求佘祥林作最后陈述时,佘祥林想也没想便说让辩护人回答。当法官指出,最后陈述必须由本人回答时,佘祥林只说了两句:“我根本没有杀人,我要求赔偿损失。”

  休庭15分钟后,法庭作出了宣告佘祥林无罪的判决。佘祥林在记者的簇拥下走出法庭。

  有关方面表示,无罪判决生效后,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将是国家赔偿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报京山4月13日电)

  当年公检法办案人员全部被停职

  本报武汉4月13日电(记者肖黎明王晓芸)记者从湖北省有关方面获悉,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要求荆门市委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委政法委汇报情况;当时办理佘祥林案件的公检法等部门的人员目前已一律被停职。

  此前,荆门市委书记和京山县有关领导已亲自到医院看望佘祥林,并向他道歉。

  据了解,荆门市有关部门开始对佘祥林冤案的成因展开调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成立了以渎职犯罪侦查局局长高爱国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对该案中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六问佘祥林冤案

  本报记者 李立

  4月13日,因所谓“杀妻”被错判15年有期徒刑、并在狱中已度过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无罪。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侯国云教授。

  透视佘祥林冤案,侯国云认为“可反思的问题很多”。

  一问:不开庭重审就不能平反吗?

  对上述重审消息,侯国云教授提出质疑:难道不对佘祥林开庭重审,就不能给佘祥林一个明确的答复吗?要是这样,一些已被冤死的涉案人,已无法再开庭重审,难道就不能得到平反吗?

  侯国云认为,刑事审判必须在有罪指控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换言之,必须有人起诉被告人有犯罪嫌疑,法院才能开庭审判。现今,佘祥林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大白天下,检察院根本无法再对佘祥林提起有罪指控,法院根据什么对佘祥林再行审判呢?

  二问:为什么要一味强调“限期破案”?

  长期以来,一遇到大案要案,从上到下都表现出一种急躁情绪,一味强调“限期破案”。侯国云说,有的案件因做案者的狡猾不是很快就破得了的。限期破案不是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就佘祥林一案来说,因无名死尸是谁都难以查清,本不是一件容易破的案件,但当地公安人员把复杂的案件简单化,用简单的手段破复杂的案子,以应付破案期限。稍有一点责任心的人都不会这样办案的。

  三问:人命关天大案为何居然无视证据?

  佘祥林冤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按照证据规则认定证据。侯国云说,证据应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所有的证据应该形成一个证据链,朝着一个方向证明,且不能相互矛盾,才能证明一个人是否有罪。当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至少有五大疑点:被告人的交代前后矛盾,时供时翻,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供述杀妻的方式多达四种,仅择其一种认定没有依据;仅凭被告人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张在玉换下的衣物去向不明;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提审笔录与事实不符。

  然而,就在如此不成证据的“证据”面前,佘祥林一审被判死刑。

  四问:公检法三家是如何相互制约的?

  侯国云说,公检法三家本应该坚守各自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相互监督、制约,而不应是“三家穿一条裤子”。佘祥林案中公安机关的那些证据,稍有监督意识就会发现问题,是根本定不了罪的,但检察机关怎么就对此一点没有制约呢?

  五问:国家赔偿程序还要等佘祥林启动吗?

  针对佘祥林冤案,侯国云认为目前最该抓紧办理的应有两件事:一是国家应主动做出赔偿,不但要赔偿佘祥林,还要赔偿佘祥林的母亲,赔偿佘祥林的孩子;二是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当年制造佘祥林冤案的责任人。如果制造冤案的人还能逍遥法外,那么类似佘祥林冤案就还会接二连三地发生。

  六问:为什么律师意见得不到重视?

  审理佘祥林案的办案人员,根本就听不进律师的观点与意见,是造成冤案的又一个原因。

  当年一审为佘祥林作辩护的律师何大林说:“我当年接手佘祥林案件后,从相关案件材料中发现诸多疑点,比较关键的是,直接证据只有佘祥林的口供,间接证据则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佘祥林杀妻。”“所以,当时我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侯国云感叹,多少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意见一直得不到足够重视。假若当年的审判人员听得进律师的意见就不会出现如此荒唐的冤假错案了。

  (本报北京4月1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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