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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千颗摇头丸 竟说“危害性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4:04 海峡网-厦门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郑婉红)贩卖摇头丸该怎么定罪量刑?涉嫌贩卖990粒摇头丸的被告人郑嘉乐认为,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且含量低、危害性小,不应像贩卖海洛因那样量刑。不过,法院未采纳这种说法。

  前几天,市中级法院判定三被告人廖健生、郑嘉乐和叶荣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处郑嘉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而廖健生被处无期徒刑
、叶荣洪处有期徒刑15年,并相应附加刑。

  当天,另一毒贩王庆权因贩卖毒品海洛因501.8克,被处死缓。

  2004年10月24日晚,郑嘉乐通过叶荣洪的介绍,以每粒人民币22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健生支付了一部分毒资9500元,拿到了1000粒摇头丸。尔后,廖健生、叶荣洪为收取剩余的毒资,随同郑嘉乐携带摇头丸一起从珠海乘坐大巴到深圳。

  当晚,三被告人在深圳旺角卡拉OK厅消费时,取出其中10粒摇头丸分吃了。第二天傍晚,三人乘大巴到达厦门并入住福联大饭店。当晚7时许,三人在房间里欲与买主张江(另案处理)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摇头丸990粒,净重344.448克。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摇头丸的学名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属麻醉药品一类,与冰毒(甲基苯丙胺)属合成类麻醉药品,是一种新型的苯丙胺毒品,《刑法》第34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苯丙胺类毒品系“其他毒品”。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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