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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两民警贩毒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18:30 云南日报

  新华社成都4月14日电(林张孙、苑坚)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对有16名被告参与的重大贩毒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熊强、王波、李勇、查万清等4名被告被判处死刑,张劲松、蒋春林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杨志全等10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这个贩毒团伙由于有岳池县王波、杨志全两名公安民警参与,而且充当重要角色,所以备受关注。广安市专门组织公检法干警到庭听了最后的审理及宣判,以作警示教育。

  经查明,1998年2月,岳池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熊强在其开办的“清爽”发廊内容留他人吸毒。时任岳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综合中队中队长的杨志全和副中队长王波即对该发廊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熊强刑事拘留。后经人说情,杨志全、王波对熊强作了罚款5000元的处理后即将熊强释放。

  此后,熊强与杨、王二人建立了朋友关系。在熊强的建议下,三人约定,王波、杨志全二人在熊强开办的发廊入“干股”,熊强每月给王波、杨志全各800元,王、杨则“关照”熊强开办的发廊。熊强从1998年至1999年,共付给王波13个月发廊“干股”10400元,付给杨志全12个月发廊“干股”9600元。

  1999年,熊强、王波、杨志全共谋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岳池贩卖,由熊强出资,卖毒品所赚的钱三人平分,并商定由熊强的表兄弟李勇负责购买毒品海洛因在岳池销售,王波、杨志全则对熊强、李勇贩卖毒品给予“关照”。

  王波于1999年至2003年2月在岳池县公安局综合中队、禁毒大队任职期间,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230克,分得赃款25000余元,并从公安机关收缴的毒品海洛因中调换120克给熊强贩卖。杨志全于1999年至2000年在岳池县公安局综合中队任职期间,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300克,分得赃款4500元。

  法院认为,王波、杨志全身为公安民警,不履行法定职责,伙同熊强、李勇共同贩卖毒品,为取得非法利益而向熊强、李勇等人贩卖毒品提供便利、帮助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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