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有妇之夫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分手后———告他重婚自己也被判重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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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7:3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14日讯(记者文刚)吴某10年前爱上一有妇之夫罗某,最后两人还是分手。吴某觉得男人有负自己,遂到法院告对方重婚。但法院判决时却同时判罗某、吴某都构成了重婚罪。 罗某婚后移情别恋,与在商场做生意时认识的收银员吴某好上了。1992年,罗和吴开始公然同居。10年后双方矛盾不断,吴某主动离开同居处,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
2004年3月,离婚后的吴某觉得自己最宝贵的10年青春都浪费在罗某身上,而这个男人对自己不负责任,于是向法院控告罗某重婚。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却发现,事实上,1992年年底,罗某并未与妻子离婚,吴某在明知罗已有妻室的情况下,双方以夫妻的名义在海口市青年路一公寓内同居,并于1993年生有一女,至2002年两人产生纠纷后,吴某才离开共同居住地。两人皆构成了重婚罪。2004年12月,罗某、吴某双双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有配偶而重婚,吴某明知罗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重婚罪的共犯,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遂判处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吴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得知一审结果,手持判决书的吴某痛悔不已:自己含辛茹苦跟着罗某10年,家庭孩子什么都没留下,反而自取其辱。 作者:文刚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