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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项链转手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13 每日新报

  两被告人被判共同赔偿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郭玉鑫】捡到同事丢失的钻石项链又转手交给另外一位同事佩戴,失主要求返还,究竟谁应承担责任?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拾得人不享有遗失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依法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去年12月10日,原告在单位澡堂洗澡时不慎将钻石项链丢失。几天后有人告知原告项链被同事李某捡走。原告找到李某时,她承认捡到此项链,但给另外一位同事刘某戴了,当原告询问刘某时,刘某说项链她戴了,现不知放什么地方了,过几天再说。后原告找到她们二人并拿钻石证书给她们看,二人均证实捡到和戴的项链是原告丢失的。刘某又说项链早已经被她扔在工作休息室的垃圾里了。原告认为刘某不愿意返还项链,故起诉要求她们返还该钻石项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辩称,她捡到项链的时间、地点以及项链的外形与原告讲的基本吻合,捡到项链后一个小时在更衣室将项链给刘某佩戴,但并不是赠与刘某。原告找她们要项链时,刘某三次找到她让她不承认捡的项链是原告丢的项链。因此李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辩称,李某确实给过她一条项链,但当时说,如不嫌弃你就戴着,说明李某认为项链不贵重,因此她才接受的;项链是李某作为遗弃物赠与她的,赠与已经成立,而且她已经将项链扔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明知系他人的遗失物,不属李某的个人财产,在李某给予佩戴时,将其占为己有,系不当得利。被告刘某虽主张将其扔掉,因其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李某在澡堂捡得他人遗失物后,擅自处分拾得物,亦有一定的过错。原告主张其购买时项链价值6230元,并提供证据证实。虽然钻石项链具有特殊的保值功能,但原告毕竟佩戴多年,对其现有价值,应酌情予以考虑。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钻石项链,若逾期不返还,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4400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 11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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