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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银行有权卖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08:13 每日新报

  贷款买房无法清偿欠款人担保人全成被告张家民李晓园红研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研】男子刘某贷款9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但三之后刘某便无力还款。银行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刘某无还款迹象,于是将刘某和为其担保的开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后,判令刘某一次性返还全部借款本息。到期不清偿,银行可对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根据《担保》,如房屋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
贷款本息,开发公应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某银行的代理人在开庭时说, 2000年610日,银行与被告刘某、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楼按揭(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刘某向银行借款9元,用于购买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一套,借款限为20年,还款方式为月等额还款方式,刘某月向银行归还本息共计600余元,并依法将该屋抵押给银行。开发公司作为上述贷款合同的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了贷款,但刘某从2003年11月开始就不再约还款。因此,银行请求法院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判令二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万余元,以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和“逾期还款期间的罚息”;并判决如二被告不能还款,原告可依法处置抵押房屋。

  被告刘某表示,原告代理人所讲属实,但他确有还款困难。希望原告能给他一些时间。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欠款应由刘某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所做判决共有五项。第一,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楼宇按揭(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其次,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罚息。第三,上述给付内容,如到期被告刘某不能清偿,原告有权对刘某抵押的房产依法折价、拍卖、变卖,并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刘某所有,不足部分仍由刘某负责清偿。再有,被告刘某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欠原告债务的,被告开发公司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原告对被告刘某抵押的房产进行处分时,刘某无条件自行找房屋居住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楼宇按揭(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三方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刘某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而刘某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归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依据此规定,当抵押物权行使后,仍不能抵偿借款本息的,开发公司应当对不足部分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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