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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在肇庆市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30 法制日报

  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二审开庭

  本报广州4月14日电(记者章宁旦)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曾一度引起境内外广泛关注的广东特大信用证诈骗案———香港正和集团原董事长李钢鸣等人信用证诈骗案(本报去年10月18日二版曾以《是玩忽职守还是信用证诈骗》为题进行报道)。由于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2日在案件原审地肇庆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肇庆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出,1994年5月,被告人李钢鸣为了套取资金,和当时的广东粤海轻工负责人甘广正、梁德兴密谋,由粤海轻工帮助正和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向香港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方式套取资金,并由李钢鸣控制的肇庆中旅企业(集团)公司作担保,李其间给甘、梁二人大量回扣。1994年6月到1996年4月,三人勾结共向香港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132份,开证总金额为2.6亿多美元。李钢鸣不断套新还旧,将套取的款项非法侵占,到案发时止,还有4221多万美元没有归还。

  2004年3月12日,广东省肇庆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钢鸣、甘广正、梁德兴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贸易背景、伪造单证,涉嫌信用证诈骗罪将三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肇庆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8月27日,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庭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无实际贸易关系的情况下,伪造有关单证套取银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犯罪事实,但没有认可三名被告人骗取银行信用证下款项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甘、梁、李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和四年。判决后,三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同年9月10日,肇庆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广东省检察院对抗诉书审查后,对一审法院对甘广正、梁德兴二人的判决没有意见,但支持肇庆市检察院就一审法院对李钢鸣玩忽职守罪的判决提起抗诉。

  在4月12日的二审庭审中,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被害人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方及辩护人之间就被告人李钢鸣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具有信用证诈骗的行为,以及李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钢鸣认为,虚构贸易背景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行为只是借款行为,不是诈骗。而检察官和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李以套新还旧的手段骗取信用证项下款项完全是为了达到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上述款项都直接或间接被李钢鸣转移、隐匿到其本人及其私人设立在香港和美国的公司非法占有,造成了高达四千多万美元无法归还。

  庭审接近尾声时,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代理人以被告人李钢鸣取保候审(李钢鸣于今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律程序,本案案情重大,如不收监将可能造成巨额国有资产的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法庭提出将李钢鸣当庭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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