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立法官逐级择优选任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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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30 法制日报 | ||||||||
山东省建立法官逐级择优选任制度 新华社济南4月14日电(张晓晶张志华)山东省为基层优秀法官开辟了一条“上升”渠道,规定上级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或某些专业性强的审判领域急需的法官职位,将逐步做到全部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产生。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制定下发了《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逐级选任暂行办法》,规定上级法院法官职位出现缺额或者某些专业性强的审判领域急需的法官职位,应当逐步做到全部从下级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产生。中级法院选任的法官,一般应当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3年;高级法院选任的法官,一般应当在中级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3年。特别优秀的基层法院法官可以直接选拔到高级法院担任法官,但必须在基层法院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执行)工作满5年。在同等条件下,具有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法官或已经担任法官职务的选调生可以优先选任。 据了解,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任法官,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组织考察和党组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上级法院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任法官的人选。同时在拟选任人选所在法院进行任前公示。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管理处负责人介绍,建立法官逐级选任制度,是法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个新的突破,对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