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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物品浴池中丢失未声明按一般物品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36 生活报

  哈市道外区的张女士向记者反映,前两天她去所住小区附近一家浴池洗浴时,放在衣柜中一条价值1000多元的金项链丢失,她找到浴池要求赔偿,但浴池说没有责任,她想咨询浴池真的一点责任也没有吗?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认为,这一案例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消费者在浴池洗澡存放衣物时,消费者和浴池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的法
律关系。张女士在浴池寄存的价值1000多元的项链属于特殊物品的保管合同。按照《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该物品损毁、丢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张女士没有向浴池说明寄存的是金项链,因此她只能得到按一般物品给予的赔偿。(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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