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禁令规范纪检干部行为 最高奖一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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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0:38 燕赵晚报 | ||||||||
举报查实奖励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 本报讯(记者王静)昨天,市纪委、监察局再次重申去年公布的“十条禁令”,以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树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良好形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这“十条禁令”是:
1、严禁私自对任何党员、组织和单位实施检查、调查、询问及查阅账册和档案资料,或在办案中擅自转移及改变调查对象、终止或延伸调查。 2、严禁越权办案及擅自对被调查人员实施“两规”、“两指”及任何强制性措施。 3、严禁借办案之机拉关系、送人情,或为当事人说情开脱,或受他人指使而有意对涉案人员打击报复甚至迫害。 4、严禁在办案中诱供、骗供、逼供、变相体罚、侮辱人格,或借机通风报信、泄露机密及出卖组织或其他办案人员。 5、严禁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中以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到单位或企业借用财物、车辆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为个人及亲友办理人事等事宜。 6、严禁打着纪检监察机关或领导旗号办私事,或以纪检监察干部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严禁动用案件查处中所扣留、没收的各种款项和物品。 8、严禁在执行公务或查办案件中接受涉案单位或人员的宴请、馈赠及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9、严禁酗酒和工作中饮酒。 10、严禁传播流言蜚语、散布消极言论及参与任何形式的非组织活动。 为使全市纪检监察干部严格遵守上述“十条禁令”,市纪委、监察局邀请广大干部群众对纪检监察干部加强监督。凡社会各界及广大干部群众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有上述行为,举报后经查实并给予处分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举报纪检监察干部有上述行为,经查实并给予处分的,除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外,并结合工作情况给予表彰和提拔重用;凡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追究责任。 市纪委还公布了举报电话:7851035(白天),7851767(夜晚),欢迎社会各界举报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