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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权益应依法维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1:13 云南日报

  潘乃仙等11位教师,为教育事业贡献了毕生精力。当丧失劳动能力时,却不知今后的路该如何走。事实上,该个案所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11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相当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潘乃仙等劳动者既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也不是市场经济时期自发产生出来的灵活就业者。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是指在国家用工计划之外的、享受不到正式工的一切经
济待遇的劳动者;市场经济时期的灵活就业者是指以下岗失业职工、进城农民工、离退休人员和残疾人为主的,在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从事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而潘乃仙等人则是在国家劳动用工权已经下放到用人单位、《劳动法》已经颁布了10年,事业单位改革正在进行之际,被人为地排斥在劳动合同全员化与人事关系聘用化过程外的劳动者。

  我国《宪法》第45条、《劳动法》第16条、第73条都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失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5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也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本条例所称用工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应当订立劳动人事合同;职工依法享有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原劳动部《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和《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两个文件中明确指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障,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因此,潘乃仙等人不是什么“临时工”,而是应该依法享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人事)合同、享受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等权利的劳动者。

  潘乃仙等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事实人事关系,当其履行了应该履行的义务之后,就应该享受到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等权利。切实保障好这些劳动者的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它不仅有赖于党政领导及用人单位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更有赖于劳动人事部门的严格执法。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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