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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刀砍足疗室老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2:4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一男子在与他人欲嫖娼未得逞的情况下,持刀参与斗殴,致对方受伤,情节恶劣。日前,该男子被本市南开区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9月29日晚,19岁的男青年刘某伙同袁某(另案处理)来到本市南开区一家足疗室,两人提出嫖娼要求,但遭到足疗室经营者的拒绝。袁某由此怀恨在心。10月4日凌晨1时
许,袁某为报复,遂纠集刘某和季某某(另案处理)携带砍刀窜至足疗室。找到足疗室的经营者后,三人分别持刀实施砍、刺、殴打,致受害人多处受伤。后在群众报警下,公安机关将刘某当场抓获,袁某和季某某当时逃走,后归案。

  公诉机关随后对刘某提起了公诉,受害人也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经法院支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万元。受害人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判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被纠集持刀参与斗殴,多人共同砍、刺致被害人一处轻微伤、两处轻微伤偏重的后果,属于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念刘某无前科劣迹,且系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刘某属于被纠集参与犯罪等从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判处。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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