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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富商”缓刑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2:40 今晚报

  本报讯昨天,河西区法院对本报日前报道的“仨骗子骗女服务员3.8万”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4万元。

  法院查明,吉林省无业人员吴某来津谋生期间,与李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相识。2003年12月2日,吴某化名王宁,来到本市河西区一洗浴中心,对女服务员张某谎称自己是从东北来津经营药材生意的富商。李某则打入电话称有种药品利润奇高,吴某随即答应前去商
谈,张某亦随其同去。后吴某佯装与李某谈生意,并与持有此种药品的“王医生”联系。后吴某携张某一同到医院,王某手持一管不明液体,告知此管药价值高昂。张某被其蒙蔽,当即取出3.8万余元交给王某。得钱后,吴某及王某用计脱身。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事主现金3.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到吴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之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邢泉 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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