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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4:46 石家庄日报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法由公安部门批准
的组织或单位提供的专业化安全服务的特殊行为。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全市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县(市)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保安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体育、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保安服务业,研究制定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促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引导规范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保安服务范围:

  (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依法举办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防范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服务及中介业务。

  第七条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

  (二)有符合国家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设备、设施;

  (四)有一定数量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安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为18至45周岁,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应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裸眼视力在0.8以上;

  (四)无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五)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后由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保安服务公司因服务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设立程序报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保安人员必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

  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或聘用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

  (一)大型超市、商场、批发市场;(二)中小学校、幼儿园;(三)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四)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

  (五)金融机构及网点、包括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六)候车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汽车客运站;

  (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档案馆;(八)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居民小区;(九)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十)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歌舞厅,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以及宾馆、酒店等附设的娱乐服务场所。

  不具备条件设立内部保卫组织,需要保安人员提供保安服务的单位,应当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或聘用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需的保安人员,可以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也可以直接从社会上招聘取得《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

  第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保安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保安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应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立;应当按照公安部颁布的培训标准从事保安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卫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在从业期间每年应接受累计时间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保安业务、保安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保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卫组织所属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穿着和佩戴国家规定的保安服装和标志。其他任何人不得穿着和佩戴保安服装和标志。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自行制作本单位保安人员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八条保安人员执行勤务时,根据需要应当携带、使用非杀伤性防卫器械和通讯、报警用具;遇有被保护目标或者本人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当不法侵害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安人员非履行职责时,不得携带保安器械。

  保安人员从事押运货币、贵重物资和守护金融、重要仓库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查验和侮辱他人;(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三)罚款或者没收财物;(四)扣押他人证件和财物;(五)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员从事非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除保安服务公司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外承担任何有偿或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不得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和参与处理经济纠纷。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二)抢险救灾,预防治安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保卫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三)在治安防范的其他方面成绩显著或者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对擅自设立社会保安服务组织、保安培训机构和生产、销售、使用保安服装、标志和保安器械的组织,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保安服务公司和单位使用未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

  (三)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及其保安人员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保安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保安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保安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从业人员的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决定将《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石家庄日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5年4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寄送的,信封上请注明“保安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邮政编码:050011电话:0311—6217488开通时间:9:00—11:3014:00一l7:30(节假日除外)电子邮件:shengtieyin@sohu.com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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