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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的过户费用太高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6:37 法制晚报

  本报讯 因为购房者迟迟不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北京松榆花园房地产公司将其告上法院。今天9时,朝阳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

  庭审中原告诉称:“我们的销售是合理合法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生效的
。”在整个庭审中,原告始终坚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里已经有了办理产权过户的约定,所以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办事。“在被告入住时,已经得到房屋所有权证,他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

  被告对原告所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是却要求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称:“我之所以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因之一是如果办理该手续,费用太高,约30余万元;第二,从支付首付款到每月支付按揭,我从没有违约过,原告害怕承担连带责任的顾虑是没有必要的;还有,我有了把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想法,假如现在办理过户手续,今后可能还会再办一次,手续太复杂了。”至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案情回放

  原被告于2002年7月28日就买卖松榆花园某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支付部分首付款,余款使用银行贷款,原告应于2003年7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被告等内容。

  后原被告及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于2002年9月4日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申请借款,原告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取得被告以土地证及房产证所办理的《抵押登记证明》后12个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并在2004年1月5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书面通知被告办理产权过户事宜,但至今被告仍不配合原告办理此事,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提交产权过户资料,交纳相关税费,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作者: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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