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高速“1·23”事故结案处理12名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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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5日17:0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广州4月15日电(黄玫、李洁)广东省纪委等部门近日通报了对开阳高速“1·23”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事故造成24人死亡,涉及的12名责任人分别被追究法律和党纪政纪责任。 1月23日,开阳高速公路大槐路段发生一宗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当晚19时45分左右,由于事发路段一辆故障车停放路边导致其后十余辆汽车慢行或停驶,随后一辆广州开往茂名化
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6人重伤,23人轻伤,13辆车辆损毁,经济损失906万元。随后,广东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分析和鉴定,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根据“1·2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高海旭追究法律责任。高海旭,肇事车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责成广州市、茂名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王斌等11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作经济处罚。同时,广东省政府责成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化州市政府,向茂名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王斌,化州市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降级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济罚款人民币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