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难奈“过度包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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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6:42 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4月15日讯(记者 任鹏 实习生 宋宪霞)实施半个月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对“过度包装”强制性说“不”,但由于无法确定包装“度”的具体标准,实施中缺乏细化规定,新法规还是稍显无奈。有关人士认为,除了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办法外,限制过度包装尚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 今天上午,记者走访了省城几家较大的商场、超市了解,很多商品的豪华包装几乎没
“过度包装如何界定?过度包装‘度’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最关键的内容。”济南市包装技术协会赵培中副秘书长说。 包装工业办公室、包装技术协会的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新法规虽然具有强制性的效力,但对过度包装缺乏量化的界定标准,在具体的操作性上存在不足。像商品包装的材料、包装与商品的价值比例、包装标准、规格样式等问题都没有详细的说明。一件商品是否属于过度包装这样最起码的界限都很模糊,不只生产企业执行起来为难,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法规的实施。 此外,生产者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对使用过的包装物承担回收利用等内容也列入了规定;但对违规者的处罚措施、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却没有说明,导致法律依据的缺失。 “这种情况需要出台具有强制效力的细化标准。”包装技术协会赵培中副秘书长表示,同南方城市比,省内企业过度包装的情况并不是很严重,这可能是细化法规还没有出台的一个原因。 包装技术协会有关人士认为,在过度包装颇有市场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可能是目前较好的选择。行业协会可以据此制定有关过度包装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生产、包装企业做出约束。谈到行业自律的效果,赵副秘书长认为,行业自律需要企业的自觉遵守,但实际效果可能会因为缺乏强制性打折扣,只有期待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细化法规。 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一处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大法规定不够详细,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随之出台。根据有关规定,地方人大也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配套的法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