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保险遇到尴尬事 14年工龄“缩水”成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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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7:18 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记者 毛梓林岑琴“我有14年的工龄,他们却只认可我3年。”近日,柳州市的潘女士在办理医疗保险中遭遇了尴尬。 投保当事人:11年工龄不见了 35岁的潘女士告诉记者,她199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柳州市某印染厂工作,后来她辞
人才交流中心:她是1991年7月参加工作 4月14日上午,记者来到柳州市人才交流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潘确实和“中心”签定了代理档案管理的协议,潘的档案工资、连续工龄均由该中心代理调整和计算。该人才中心得知潘的11年工龄在医保中心不受认定后,当天便专程为她开了一份证明:“潘××的档案以及人事关系在我中心代管,她参加工作时间是1991年7月。”4月15日下午,潘特意带上该证明再次来到医保中心,同时还向对方出示了她自从参加工作以来十余年的养老保险交费凭据,满以为凭此即可向医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证实自己的实际工龄,修改医保档案中的错误。然而潘并没有如愿以偿,对方告诉她:“要从1991年开始计算工龄,必须作废现有的医疗保险证,重新缴纳2002年7月1日至今的保费。”潘对此不解:“2002年至今,我已缴纳了几千元的保费,怎能就此作废呢!?”她对记者说,法律法规有漏洞都可以修正,这个明摆着的事实为何就不能修改呢? 医保中心:按照文件精神办理 记者就潘的遭遇采访了柳州市医保中心。该中心管理科数名工作人员的答复与潘的讲述一致。他们告诉记者,之所以不能“追认”潘2002年前的11年工龄,是由于潘在最初办理医保时,并未出示她1991年参加工作的证明,而只填写了2002年工作的资料。潘要想“追认”前11年的工龄,必须重新参保。对此做法,工作人员向记者出具了他们的依据——柳州市2004年出台的一份文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重复参保的,责任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原个人账户余额不予退还,转入统筹基金。”医保中心管理科的工作人员表示,导致潘女士档案不真实的原因,是为她代办医保的单位造成的,医保中心无法为她修改工龄,但她可以就此追究原单位的相关责任。 作者:毛梓林 岑琴 (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