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伤人致死男子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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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09:27 每日新报 | ||||||||
张敬李合 新报讯【记者张敬通讯员李合】昨天,本报曾报道的用船桨伤人致死案件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姬海江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德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 2004年 7月26日,在天津铁路分局唐山南火车站,23岁的被告人姬海江与被害人樊某某因预备盗窃发生争执,而后姬海江纠集韩德旺及老二(在逃)用偷来的木船桨欲对樊某某实施伤害。姬海江找到樊某某,见其正在熟睡,遂持木船桨打击樊某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2004年6月 4日,被告人姬海江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唐山市两次盗窃电力设备,均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海江目无国法,为报复伤害他人共同预谋、准备犯罪工具,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依法处罚;姬海江为盗窃变压器内的铜线,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且姬海江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认定韩德旺属于犯罪中止不当,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