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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防护措施老板应承担中毒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1:16 生活报

  不设防护措施老板应承担中毒责任

  本报近日连续报道了多名制鞋工发生正己烷中毒后无钱医治的报道,按照规定,使用和接触此化学品必须设置排风设备和佩戴防毒面具,而黑制鞋厂根本就不具备这个条件。取缔小作坊式黑制鞋厂、查封市场出售的有毒胶水都是遏制悲剧发生的当务之急。

  15日,记者再次来到省二院看望在这里接受治疗的中毒患者田媛媛和李春友。他们仍在饱受着病痛的困扰,更让他们无法安心养病的原因则是不忍看着家人为筹医药费四处奔波。这些日子以来,仅田媛媛一人就花费了三万余元医药费,今后的治疗应该如何维系,她不敢想。谈起索要赔偿的事情,田媛媛的父亲更是一脸愁容。按照田父提供的电话,记者与田媛媛打工的鞋厂老板取得了联系,鞋厂老板以田媛媛是在离开鞋厂后得病为由拒绝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责任人应该向雇工说明使用的物质含有苯和正己烷等有毒物质,并说明它们的危害,对工人进行安全卫生培训,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作业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在卫生标准以下,并实施就业前体检和就业后定期体检制度。一旦雇工由于职业毒害发生职业病,不仅在岗者,即使雇工离开有毒作业后发生了职业病,雇主也要承担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几乎所有制鞋小工厂或家庭作坊里,室内不设通风装置,工人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条件下使用含苯和含正己烷的粘胶,生产场所空气中的苯和有害物质的浓度严重超标。而这种情况下,不仅会发生正己烷中毒,还极易发生急性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死亡。

  另外,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黑制鞋厂十分集中,甚至一条街上有数十家鞋厂,所有的老百姓都知道,只要来到附近一打听哪里有鞋厂,就能轻易找到加工车间,但是这种情况为何管理部门不知道,不打击?本报首席记者李伟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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