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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4:33 深圳晚报

  问:本人与企业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有一条是,每个月要扣除20%的工资作为保证金,扣了有两年了,且几个月才发一次工资,请问我可以与企业解除合同吗?能否取回每个月扣除的工资?另外我在2001年刚入公司时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合同,到2002年公司又要我签订了上述8年的合同。请问我能同时解除两份合同吗?

  答:我们认为:首先你不是两份合同,而是在2002年将第一份合同作了变更延长,因
此,你的劳动合同只是一份8年期合同;第二,合同中扣除保证金是明显违反国家规定的,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应当全部返还扣除的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工资按规定应按月支付,或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在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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