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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婴儿烫伤事惹出两宗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14:33 深圳晚报

  来到人世刚7个月的婴儿就惹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共同照顾他的保姆和家人不慎把开水溅到了他的小脚上,造成3×3.5CM的二级烫伤,可在事情的解决上却演变成了小婴儿状告保姆和所属家政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婴儿父母状告家政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两宗案件,败诉并赔偿了2000多元的保姆和家政公司满肚子委屈,而小婴儿的父母对请保姆一事至今仍是头痛不已。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保姆负全责,赔了2000元

  原告:婴儿被告:保姆及所属的家政公司

  作为婴儿的法定代理人,婴儿的父母在法庭上介绍了事情的经过:孩子出生时,由家里的老人和一名远亲帮忙照顾,可后来老人回了老家,只剩下一个远亲便有些照顾不暇,于是他们便想请一位既有照顾小孩经验又能兼顾家务的保姆。2004年9月,他们通过深圳市一家政公司看中了符合条件的阿玉(化名),与家政公司签订了提供住家保姆型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合同》。

  2004年10月29日,因为婴儿有些咳嗽,其远亲便把药水装在奶瓶里准备喂给婴儿,后来感觉药水有点儿凉,便让阿玉把放在沙发扶手上的奶瓶拿去放在热水中浸一会儿。为了安全起见,婴儿家平时给孩子配奶、配水都在一张专门的茶几上,这张茶几离沙发约3米远,但这次,阿玉却没有把奶瓶拿到茶几处,而是把开水倒在一个大口容器中端到沙发处想给奶瓶加热。就在婴儿的远亲想把奶瓶放进大口容器中时,阿玉手中的开水却倒在了婴儿的左脚上,后经医院诊断,其左足背创面为3×3.5cm,属二级烫伤。

  当晚6时,阿玉所属的家政公司来到婴儿家,经调查,保姆承认是由于自己工作过失导致,而家政公司也立下字据,承诺由他们及保姆承担医疗费,其他费用约定第二天继续协商。但第二天,阿玉却带着老公等人及家政公司人员前来闹事,双方就赔偿一事难以达成一致。

  婴儿父母认为,他们每月向家政公司交纳保姆管理费,家政公司却未尽到对阿玉的管理责任,而阿玉连基本的操作常识都不知道,给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至今仍在治疗,其母亲也不得不请假在家照料,他们要求阿玉及家政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398元、交通费680元、护理费3793元。

  家政公司辩称:婴儿烫伤后,公司当晚6点就赶到现场并严厉批评了阿玉,而且立下字据承诺由阿玉和公司承担医疗费,其他费用次日再来协商,所以自己并未违反合同。同时,该公司认为,事情发生后,婴儿父母认为是阿玉故意所为,所以对其进行谩骂、殴打,属于故意的违约行为,还非法扣押了阿玉的身份证件及钱物,至今未还。

  保姆阿玉则“纠正”了事情发生的详细过程:自己确实拿着开水来到抱着婴儿的远亲前,可婴儿的远亲在往开水容器中放奶瓶时热水溅出烫到了婴儿的左脚。由于婴儿当时穿着袜子,其远亲连忙给他脱袜子,结果将其脚上的皮拉掉一块。后在保姆建议下,其家人才抱着婴儿到医院。

  法院判决

  根据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保姆阿玉应提供住家保姆型的家政服务,在婴儿父母不在家时,阿玉负有谨慎照看婴儿的义务。至于同时照顾婴儿的远亲虽然是她提出让保姆把奶瓶加热,但由于她并不具有照看义务,而且按照法律规定,阿玉及家政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是由于婴儿远亲放奶瓶等原因导致热水溅出、脱袜子造成伤情,所以对他们的辩解不予采纳。事后,阿玉及家政公司均承认是阿玉工作存在过失才造成婴儿受伤,所以据此可认定阿玉对婴儿的损害事实负完全过失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不需承担保姆工作过失带来的法律责任。

  对婴儿父母的索赔额,法院通过其家与医院的距离把交通费降到400元,通过对婴儿母亲的误工期限确认,把误工费降为1000元,判决保姆阿玉支付婴儿人身损害赔偿款近2000元。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家政公司违约,退还450元费用

  原告:婴儿父母被告:家政服务公司

  虽然第一宗案件中排除了家政公司的责任,但婴儿父母认为,家政公司有失职行为,而且有明显违约行为,应退还签约时收取的相关费用,于是以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返还已收取的家政运输费250元、半年管理费300元、员工保险费50元及介绍费50元,共650元。

  婴儿的父母说,保姆阿玉第一个月表现尚可,可第二个月开始便不安心工作,主要表现有:某日偷偷出门溜到其老公住处;水龙头开得很大还总忘记关;在干活时看报导致把锅烧糊等事情。他们曾对阿玉提出警告,但阿玉的口气却非常硬,后来又发生了煤气阀没关严的情况,直至发生烫伤婴儿的严重事件。可见家政公司对其保姆未尽到管理责任。

  事情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家政公司应马上另行派遣保姆来提供服务,但第二天家政公司不仅没带来新保姆,还和阿玉及其老公等人前来闹事,而且至今家政公司都未提供新保姆,这是该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

  对此,家政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家政合同》及公司提供的《用户手册》,如果雇主在保姆试用期及正式聘用期有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家政公司投诉并要求更换,可两个月里婴儿家不仅未投诉,而且经向保姆阿玉了解也无异常情况,所以说阿玉不安心工作等情况,该公司并不知晓,由此说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不能成立。另外,雇主聘请保姆,也应对保姆进行必要管理,把对保姆的不满全部归于家政公司是不负责任的。

  对及时另派保姆的事情,该公司在事发当晚连续派了两位保姆,可婴儿母亲因为嫌她们年龄大不同意,只好又留下阿玉做晚饭,而且保证绝不打骂阿玉,但当晚9点多,婴儿母亲突然给家政公司打电话称阿玉要回家。事发第二天,阿玉及其老公来到该公司,称昨晚又被婴儿母亲打骂,还出示了伤痕,于是才发生了“闹事”一幕,但当时的情况也属于“一个巴掌拍不响”。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所以家政公司须在雇主不满意阿玉时,继续履行提供保姆的服务,可家政公司却至今未派遣保姆为婴儿家提供服务,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由此认定,婴儿家有权解除合同,至于返还的费用,除阿玉提供服务的两个月服务费,家政公司应返还450元。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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