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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超“标”不交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5:57 重庆晚报

  本报讯企业与劳动者解除用工合同后,竟以须交个人所得税扣除其部分经济补偿金。昨日,多次索要无果后,汪先生决定通过仲裁渠道讨公道。

  汪先生在一软件公司供职已3年,今年初,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裁员。还有2年合同期限的汪也成了被裁对象。双方协商约定2005年3月15日解除用工关系,该公司按国家规定向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月16日,汪按规定办完离职手续后,在财务人员处领
到了2000多元补偿金。“少了1000多元。”对汪的质疑,财务人员解释,扣除部分是公司代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对此,劳动保障部门称,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汪先生这种情况,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记者 董 亿)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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