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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外空间使用权应归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07:31 哈尔滨日报

  阳台外面出了个牌匾

  2003年下半年,市民陈某购买了一套坐落在繁华路段临街商住楼二楼的住宅房,他下面底层为一家书店。2004年2月,这家书店立起了一块很大的牌匾,将陈某的阳台整个挡住。陈某找到书店的经营者,希望能拆除牌匾,因为自己的阳台被其遮挡。而经营者则认为自己的牌匾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而且他的牌匾用铁架支撑,使其距离二楼阳台外墙约3
0厘米。陈某认为广告牌虽离二楼阳台外墙面约30厘米,其仍占用了二楼阳台墙外的空间,若要在该处安装空调、晾衣架等,必将受到妨碍,遂多次找店主交涉。店主还认为陈某对其二楼阳台外墙横向空间没有优先利用权;二楼住宅阳台外墙的外侧属于公用部分,并非由二楼住户所专有,不同意将牌匾拆除。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拆除被告广告牌。

  法院调解经济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并非一般的不动产相邻关系之争,而是对二楼阳台墙外空间由谁利用之争议。虽然我国民事立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空间权法律制度,但根据一般法理原则,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可以优先利用,他人不得妨碍。书店在其门面上方完全有足够的空间设置牌匾,并未达到非在二楼阳台外设置广告不可的程度。后经过法院调解,书店方一次性赔偿给陈某人民币2000元,陈某同意书店继续使用其阳台的外部空间。

  “空间面积”应合理分配

  对于此案,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石贤平分析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建筑物周围空间的立体化利用已随处可见,特别是临街建筑物墙外空间的利用具有经济价值,因此建筑物墙外空间利用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此案双方争执的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的问题,我国民事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的利用权与二楼房屋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形成了一种事实上不可分离的状态,如果取得了二楼的所有权,应当认为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享有利用权。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有优先利用的权利。例如:自家空调室外机及晾衣架的安装,一般只能安装在自家外墙的合理空间内,而不能任意安装到邻人的外墙上。假如允许同一幢多层建筑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可以任意利用邻人的墙外空间,必然会导致空间利用的混乱局面,人为地引发纠纷,影响社会安定。从生活实际来看,这也符合惯例和公平合理的精神。书店所设置的牌匾虽未直接使用原告所购房屋二楼阳台的外墙,但对二楼阳台墙外横向空间进行利用时,显然妨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

  石贤平还指出,由于此类纠纷系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引发,而我国物权法尚在制订之中,故其理论和法律依据、权利性质、可利用空间的界定等等,仍须进一步探讨。就本案而言,对相应的二楼阳台外侧的横向可利用空间利用权应强调“合理利用”,即此种空间的利用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精神的,同时必须不违背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即应视为不合理可利用。刘晓亮本报记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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