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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苏阳遗孀想要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23:43 新民晚报

  去年“11·21”包头空难理赔已近尾声,但近日京沪两地分别出现的诉状及投诉书,使这一事件陡起风波——陈苏阳遗孀想要对簿公堂

  陈苏阳,去年“11·21”包头空难47名罹难乘客中唯一身份证编码为上海的搭机者,55岁不幸英年早逝的复华公司总经理,如今其善后处理再起风波,遗孀桂亚宁日前先后诉诸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投书上海市消保委,状告民航总局“不作为”,质疑东航“霸王
条款”。

  讼争再起缘由 东航一份《责任解除书》

  桂亚宁于上周四委托代理律师向上海市消保委递交了投诉书,要求东航尽快和她修改《“11·21”空难赔偿款支付收据暨责任解除书》,并对迫使遇难者家属签署《解除书》的行为公开书面道歉。

  此前,桂亚宁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的立法义务,依法制定有关“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之限额”规定。

  投诉及讼争再起的缘由,乃包头空难事故发生后东航给空难者家属出具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信中明确告知“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随后东航又告知将每人赔偿人民币25万元,但要求先签署解除书后再领取赔偿款。由东航制定的《解除书》还规定:“受偿方代表和罹难人员的任何家属、近亲属或者有继承权的人,同意并保证不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事由向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或者它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的索赔和求偿诉讼。否则,受偿方代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质疑航空公司 解除书实属霸王条款

  桂亚宁坚持认为此举实属“霸王条款”,“为什么签署了解除书后,不仅不能对东航提出任何索赔和求偿诉讼,而且也不能对东航的关联公司或它的代理人提出任何索赔和求偿诉讼?”她指出,在事故原因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要求罹难者家属签署责任解除书的做法显然十分不妥。但当时处于极度的悲伤和疲劳之中,加上没有任何关于空难赔偿方面的法律知识,迫于失去亲人后的巨大生活压力,最终系出于无奈而签署了该解除书。

  为此桂亚宁特向市消保委提出诉求:“要求东航就其利用法律知识和经济上的优势,迫使我们这些空难者家属或为经济所迫或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而签署解除书的行为进行公开的书面道歉。”

  状告民航总局 立法授权迟不作为

  而此前状告民航总局的诉状则指出,在空难后与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交涉空难赔偿问题时,东航提出的理赔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修订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原告认为该规定已不能作为该公司理赔的法律依据,因为早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其第九章第三节承运人责任第128条就曾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但自1996年民航法颁布实施至今已近10年时间,被告迟迟未依法制定相应规定。原告认为民航法对被告的立法授权不仅仅是赋予被告权力,也是确认了被告立法的义务。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空难遇难者以及所有飞机乘客合法权益的实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是耶非耶,原被告最终都将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

  本报记者习慧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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