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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证,能否带来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6:38 山西晚报

  核心提示:

  2000年1月,省城79岁的张炳志老人辞世。去世前的两个月,他立下遗嘱,指定大女儿张素娥继承自己的一套67平方米的房产。为此,老人还特地前往省城迎泽区公证处为遗嘱做了公证。然而正是这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他的大女儿被官司缠了5年:2000年开始,她与4个弟弟妹妹打起了官司,要求按父亲遗嘱继承房产,但两级法院三次审理,都以公证遗嘱程序
有瑕疵,判令房产由老人的5名子女共同继承。今年4月7日,张素娥将省城迎泽区公证处告上法庭,开始了行政诉讼。

  老父“偏心”,房产给了孝顺女

  1982年,60岁的太原市传染病医院干部张炳志离休回家。1989年,老伴去世,他也被冠心病、心脏病缠上了身,生活自理能力越来越差,早已成家立业的5个孩子轮流照顾父亲的生活。1992年,医院福利分房,张炳志分得了一套67平方米的房子,享有49%的房屋产权,房子位于小南关北街,在医院的宿舍区内,今天看来,这地段的位置很值钱。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同在传染病医院工作的大女儿张素娥坚持让父亲搬入新房居住,更多地担当起照顾父亲起居生活的任务。享受着大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张炳志暗自决定百年之后,让大女儿占用这套房子,以缓解她家三世同堂的住房紧张局面。之后的日子,由于脑梗塞、脑萎缩、耳聋病症的折磨,张炳志经常处于不清楚状态,自感来日不多,他开始请人代书了一份遗嘱,里面明确指定由大女儿继承医院的这套房产。当年11月9日,张炳志带着内弟与大女儿,前往迎泽区公证处对这份遗嘱进行公证。公证处公证员阴晓晴一人为老人办理了全部公证内容。张炳志在遗嘱中称,大女儿后来支付12682元购买了他现住的房屋的51%的产权。考虑到大女儿十年来对自己无微不至的照顾,决定让她继承这套房产。陪同张炳志做遗嘱公证的是他的内弟、逝去老伴的弟弟王登云。在填写的公证申请表中,张炳志老人道出了自己办理公证的目的:“住房产权由长女继承,其他人不得找理由来争。我这样决定是我的意愿,不受别人的干涉。”阴晓晴经过询问,做出了309号公证书,并于当天将公证书送达张炳志。了去了最大的心愿,刚过新千年,张炳志与世长辞。

  法院下判:不支持公证遗嘱

  操办完父亲的后事,张素娥计划着把父亲的房子收拾收拾,与爱人一起搬进来住。然而,仍未从悲痛中走出来的张素娥却惊奇地发现,父亲的房子已经被弟弟抢先住了进去。“房子是父亲的,大家都有份儿,”张素娥的三个弟弟与一个妹妹根本不理会她拿出来的证据———迎泽区公证处309号公证遗嘱。5手足为父亲的房产上法庭打官司,彻底闹翻了!“我当时觉着拿着这份公证遗嘱,父亲留给我的房子一定能要回来。没想到这个我最信赖的证据竟然成了我输掉官司的证据。”张素娥说,她从2000年开始,与弟妹们争夺这套房产的继承权。但迎泽区法院与太原市中院一审、二审均认为遗嘱程序违法,不予支持张素娥,判令5名子女共同继承房产,各得房产的五分之一。原来,按照法律规定,鉴于遗嘱公证的特殊性,此类公证必须由两名公证员在场公证;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公证员、一名见证人在场。2001年2月,张素娥二审败诉后,这份公证遗嘱引起了检察院的注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当时,省检察院认为这份公证遗嘱是有效的,是符合程序的,检察官们认为两审法院的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然而,再审结果仍然事与愿违,张素娥依然败诉,房产依然是5名子女各得五分之一!

  公证处:我们没有错

  4月7日行政诉讼法庭上,张素娥苦笑着说:“直到现在,在行政诉讼的法庭上,我依然认为309号公证书是真实有效的,是合法的。但就是这份维护我利益的公证书竟然逼得我有家难回,再由我亲自请求法院认定它是违法的,这简直就是一个怪圈!”面对张素娥的指控,前来应诉的公证处代理人做出了与省检察院抗诉理由相同的解释:309号公证遗嘱之所以由一名公证员办证,属于其“特殊情况”的规定;加之公证书无实质性的错误,而且至今也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此公证书做出无效的认定。因而公证处无过错。“一个遗嘱公证遇到了怎样的特殊情况,为什么不能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出证?一定要把这个特殊情况解释清楚!”在起诉公证处后,面对张素娥代理律师的提问,公证处却无法回答出309号公证书“特殊”在何处。

  法律打架司法救济出现空白

  庭后,记者就本案采访了恒帅律师事务所张育明律师,他说,公证处不能对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做出合理的解释。而擅自将由一名公证员办理309号公证书的行为套用在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下,这样的解释是违反法理的。““其实,本案是典型的法律打架。”张律师说,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经过行政审判,才能确定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但民事诉讼法直接附于“民事法官”相当大的一部分行政裁决权。本案,张素娥为争房产的民事诉讼,两级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以具体的行政行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而予以否认公证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是不妥的。张律师为本案设计出了理想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官应先终止张素娥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令张素娥就309号公证遗嘱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法官”确定公证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待行政诉讼判决生效后,再将此作为民事诉讼的依据。“行政法官”如何看待公证遗嘱,如何下判,本版将予以关注。记者:康景林(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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