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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房子”获赔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08:30 半岛都市报

  本报4月17日讯(记者 姜瑞胜) 在千智广场花巨款买回的“商品房”竟然是消防通道,购房者于敏仕一怒将作为“假房”出售人的房产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了一倍于购房款的280387元的赔偿要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于敏仕的这一诉讼请求。为了惩罚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市中院日前根据法理支持了于敏仕的这一赔偿要求。

  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10月23日,于敏仕与青岛千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原
青岛千智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千智广场B幢一层25甲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用途为商业网点,总金额为280387元。于敏仕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此后对买到的房屋进行了装修。2003年12月,开发区消防大队检查发现,千智广场B—25甲号房为疏散通道,私自出售给业户形成袋形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当月15日向千智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03年12月25日前整改完毕。2004年6月18日,在开发区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青岛千智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此处封堵的消防通道进行了拆除。随后,得知买到“假房”的于敏仕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因购房合同无效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并赔偿其购房款一倍的损失280387元。

  2004年,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了消防法规,为无效合同,作为被告的开发商对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应返还于敏仕280387元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其装修损失8700元。但一审认为,于敏仕提出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无法律依据,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于敏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出卖千智广场B幢一层25甲号房的行为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于敏仕提出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要求虽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出卖人承担已购房款一倍赔偿责任的5种情形之一,但开发商出卖消防通道的情形恶意要重于列举的5种情况。

  市中院二审从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宗旨出发,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对该案进行了判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上诉人要求购房款一倍赔偿不妥,因此,市中院除认定合同无效、开发商赔偿原告装修损失外,对于敏仕提出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280387元也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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