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了“绑腿费”还是要跳槽 一钣金工“跳”上“被告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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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0:52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果一报道“骑驴找马”者,近年来逐渐成为进出锡城职场的主流人员,在今年一季度全市近9.2万名求职者中,有33.54%是在职人员。有些员工明明拿了企业的“绑腿费”,还是想跳槽,钣金工沈亮(化名)就是其中一个,结果“跳”上了“被告席”。 2000年8月,学了多年钳工的小沈跳槽时,被锡城一家造机公司相中,聘用为钣金工。一年后,公司为培养高技能人才,不惜工本选派5名技工到日本进修培训,沈亮是其中一个
出国培训结束后,小沈回到造机公司工作。公司又与他签订了《关于赴日培训有关补充约定》,文中明确规定,沈亮自培训结束返回公司之日起,需继续为本公司服务满3年,如果中途擅自离厂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被开除,公司将追究其违约责任,需赔偿公司的相关损失等。双方认可签字后,公司向小沈支付了赴日培训所剩余的出差津贴费,折合人民币19364元。这等于拿了造机公司3年的“绑腿费”,他心甘情愿地留在公司继续干钣金工。 这时他的技能经出国培训大有长进,但公司给的基本工资并不高,每月只有740元。沈亮虽然有情绪,可手里的技术是公司“教”给他的,这并不是他要求涨工资的资本。 到了去年上半年,沈亮被另一家用人单位开出的优厚待遇所吸引,提前一年多时间不辞而别了。造机公司发给他违纪通知,要求他回公司说明情况,否则视为旷工,予以除名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小沈迟迟未回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在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沈亮按约赔偿出国培训、出差津贴等费用2.8万多元。在受理中,劳动仲裁部门查明,小沈与原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造机公司提出的索赔要求予以支持。在仲裁庭上,沈亮辩称自己之所以跳槽,是因为原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令他承受不了等。但因他拿不出相应证据,又因这些跳槽“理由”不能成立。 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小沈需向造机公司赔偿其赴日培训相关费用的50%,计13860多元人民币、10万日元和1000美元。然后,按规定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退工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