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5月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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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5:03 金鹰网 | ||||||||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管理规定》已出台,将于5月16日起施行。这是4月17日从湖南省建设厅了解到的。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向拆迁范围公告,并举行听证。”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说道,“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行政裁决前或者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其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补充道,“这其中,拆迁当事人是指房屋拆迁许可、拆迁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所涉及的拆迁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申请人、拆迁当事人、审查申请的工作人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以及听证代表等相关单位。听证代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邀请人大、政协以及社区等具有社会公信的代表组成。参加听证的听证代表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权限。”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对听证程序、听证现场笔录等也有明确的要求。如申请人和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与拆迁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无故缺席听证或者在听证过程中擅自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申辩的权利,不影响听证进行。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建设厅有关负责人强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