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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律师费照付 南汇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律师费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8日15:3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闵振华)一场官司以当事人自行调解的结果,划上了句号。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委托律师代理费仍要按协议支付。南汇法院近日将一笔21万余元的委托律师代理费,判给了律师方。

  原告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诉称,2002年2月6日,被告上海某企业联合发展总公司因涉案,与其签订了《聘用律师合同》一份,聘请其所内两位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双方
对律师服务费作了明确约定。同年6月7日,在律师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按双方约定,被告应付律师服务费21万余元。但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产生了分歧。虽经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讨,被告却一直未兑现。律师事务所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债务应当清偿。上海某企业联合发展总公司欠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事实清楚,理应清偿。

  法官点评

  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律师进入工作程序后,有些当事人又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问题。当事人就认为不该给付律师费了,显然,这是错误的。给付律师费是合同约定的,就必须履行。当然,当事人可以就律师工作的效果等情况与律师协商,减少或改变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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